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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疾病就医报账注意事项

 

2016-03-04 15:39  人事处 编辑1

 


治疗第一类特殊疾病所使用的药品、治疗第二类特殊疾病所使用的药品和实施的诊疗项目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且必须是治疗该种疾病所必需的,否则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 对于一类门诊特殊疾病,参保病人须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单独开具用药处方和收据; 对于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参保病人须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单独开具用药处方、治疗单、检查单和收据。

2. 对于在定点药店购药的,无论是一类门诊特殊疾病还是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参保病人都须要求定点药店出具药品清单和收据,并附医院处方。

3. 门诊特殊疾病用药,每张处方(药店为每次购药)限量不超过一个月,同类药品不超过3种,特殊情况酌情考虑。

4. 明确医疗保险对门诊特殊疾病的支付范围:

①对于一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保险只支付治疗该疾病的特定药品费用。

②对于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保险只支付治疗该疾病的特定药品、相关检查、治疗费用。

③使用中药方剂,如果与治疗门诊特殊疾病(包括一类门疾病和二类疾病)相关,所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原则上予以支付。

④癌症手术后的支持治疗,可支付治疗性支持药品。

5. 同时申报了几种一类门诊特殊疾病者,医疗保险可同时支付治疗该几种疾病的特定药品费(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仍为1500元,校内医疗补助支付限额仍为2000元);同时申报了一类门诊特殊疾病和二类门诊特殊疾病者,可同时支付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的特定药品费用及二类门诊特殊疾病的特定药品、检查、治疗费用。

6、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特殊疾病门诊费用原则上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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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cecr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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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9-4-13 16:2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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