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文件
川劳社医中心函[2005]51号
各参保单位:
自2003年9月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卫生局《关于规范和制定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成价费(2003)236号]颁布以来,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均按此通知规定的价格纳入省级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为了让参保人员进一步明确异地就医医疗服务支付价格标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是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异地医疗费用,其收费项目代码能与2003年《成都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中的统一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相对应的,或者统一代码不能对应但收费项目名称能与《成都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中的收费项目名称相对应的,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按2003年《成都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规定的价格标准纳入支付范围。收费项目名称与2005年《成都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中的收费项目名称对应不上的按自费处理。
二、异地住院床位费无统一代码的按2003年《成都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中的二级病房3人间的收费标准纳入支付范围。
三、异地医疗服务收费价格低于2003年《成都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规定标准的,按实际收费价格纳入支付范围。
四、符合规定的省内异地住院费用起付线标准按四川省省本级医疗保险同级别定点医院的起付线标准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异地就医 价格 通知
抄送:省劳动保障厅
四川省医保中心 2005年1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