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正文

业务指南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解除人事关系人员接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03-04 14:18  人事处 编辑1

 


川劳社办[2005]75号

省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解除人事关系人员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5]43号)的规定,为做好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解除人事关系人员接续参加医疗保险的经办业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缴费标准和医疗保险待遇

(一)统帐结合方式

以个人身份接续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选择统帐结合方式的,缴费标准为成都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9.5%。普通门诊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与单位参保的待遇相同。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该种疾病的药品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50%,全年不超过1500元。

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该种疾病的药品和检查治疗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60%,当年支付各项费用之和不超过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

(二)单建统筹方式

以个人身份接续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选择单建统筹方式的,缴费标准为成都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不建个人账户,普通门诊费用全部自理。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和门诊特殊疾病待遇与选择统帐结合方式的人员相同。

(三)补充医疗保险

接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以同时参加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与作为单位职工参保时的待遇相同。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基础上,由住院和补充医疗保险再支付35%(统筹基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共同支付85%),当年支付各项费用之和不超过补充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

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基础上,由住院和补充医疗保险再支付30%(统筹基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共同支付90%),当年支付各项费用之和不超过补充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

在省医保中心中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当年内接续参保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原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当年的公务员医疗补助或门诊特殊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其相关待遇当年内继续享受。

二、 申请时限及申报资料

(一)申请时限及待遇接续时间

1、在省医保中心中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接续参保手续并连续足额缴费的,从原单位缴费终结之日起按本人选定的保障水平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2、在省医保中心中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接续参保手续并连续足额缴费的,从原单位缴费终结之日起10个工作日按本人选定的保障水平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3、在省医保中心中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之日起6个月以上1年以内接续参保的,应补缴中断期医疗保险费及相应的利息(按银行当期活期利息计算),从缴费的当日起10个工作日后按本人选定的保障水平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4、在省医保中心中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1年内未办理接续参保的,视为自动放弃参加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省医保中心不受理其接续参保申请;

5、本通知下发前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接续参保手续,从缴费的当日起10个工作日后按本人选定的保障水平享受相应的的医疗保险待遇,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参加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省医保中心不受理其接续参保申请。

(二)申报材料:

申请接续医疗保险的人员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有医保卡和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通知书。在申请时填报《省本级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表》一式三份,填表时必须在统帐据结合方式或单建统筹方式中选定一种。

三、 接续参保以后地缴费要求

(一)接续参保后的缴费时间

以个人身份接续参保的人员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一次性缴纳次年全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省医保中心服务大厅领取缴费单后现金缴存或到开户银行缴存。

需要参加住院何门诊特殊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应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一并缴费。

(二)缴费年限

解除人事关系人员以个人身份接续参保,最低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解除人事关系前在所在单位参保缴费的年限合并计算为本人缴费年限。在接续参保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连续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经省医保中心审核后,按接续参保时选定的保障水平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并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连续缴费未满10年的,可继续缴费直到满10年,或以缴费时上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缴足相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然后按选定的保障水平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并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中断缴费后的责任

参保人员接续参保后应连续不中断缴费。在每年1月1日零点前缴费未足额到帐的,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3月底前足额补缴到帐的,恢复享受相关待遇。

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在足额缴纳全年本金和补缴中断期利息后,才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不享受待遇,但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利息的计算按银行当期活期利息计算。

中断缴费1年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参加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省医保中心不再受理其参保。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五年十月八日



来源:
录入:cecrsc
阅读:102 次
日期:2009-4-10 17:53:48

评论(0篇) 】 【 打印 】 【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