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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我省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03-04 14:15  人事处 编辑1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解决我省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0]17号

在推进我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解决我省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是指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 已经建立职工生育保险的地区,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没有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暂没有建立职工生育保险的地区,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可先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参保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待建立生育保险后再转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原享受公费医疗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手术费,在参加生育保险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三、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采用按不同手术项目每例费用包干的办法结算。参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所(站)、服务站计划生育手术例平包干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8]52号)规定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或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支付。

四、 参保职工在以下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上述规定支付:
(一)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 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五、 经县以上计划生育、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鉴定,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依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其余必须费用(包括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应由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付部分)由用人单位解决。
六、 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按照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规定执行。
七、 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劳动保障、计划生育、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抓好落实。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发布日期:20000516
执行日期:2000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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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cecr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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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9-4-10 17: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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