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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南

四川省省本级医疗保险异地就医须知

 

2016-03-04 13:22  人事处 编辑1

 


一、符合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

1、 单位批准异地安置和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因病需要就医者。

2、 参保人员国内出差、进修、学习、考察、讲学、国家规定的探亲、下派上挂期间因病需要就医者。

3、 退休参保人员因身边无人照顾、长期在外地子女所在地居住因病需要就医者。

4、 退休参保人员短期在外地子女所在地居住或者在旅游期间、异地居住因病需要就医者。

5、 参保人员医病需要转省外医院住院就医者。

6、 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参保人员属于以下情况需要门诊就医者:

①异地安置和异地工作的

②国内出差、进修、学习、考察、讲学、国家规定的探亲、下派上挂期间的

③退休参保人员在外地子女所在地或购房地居住或者在旅游1个月以上的

二、异地就医的政策

参保人员申请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支付必须符合四川省省本级医疗保险有关药品、检查、治疗项目、床位标准等政策和规定。

三、异地安置和异地工作的就医

1、异地安置和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须选定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2~3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个人住院和门诊就医的医院并保送单位和省医保中心,经审核同意后,可纳入异地就医信息库管理。

2、异地安置和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医病住当地医院的起付线标准,比照省本级同等级医院起付线标准执行。

3、异地安置和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因病需要转院住院治疗时,转入院按第二次住院办理。在非定点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四、国内出差、进修、学习、考察、讲学、国家规定的探亲、下派上挂期间的就医

1、在国内出差、进修、学习、考察、讲学、国家规定的探亲、下派上挂期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和因急、危重病住院的,应在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省外医院的起付线标准为970元,省内医院比照省本级同等级医院起付线标准执行。

2、在国内出差、进修、学习、考察、讲学、国家规定的探亲、下派上挂期间在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按照“异地安置和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对待。

五、退休参保人员异地居住的就医

1、退休参保人员长期(一年以上)在外地子女所在地或购房地居住时,应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本人暂住证,经审核同意后,其异地就医按照“异地安置和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对待。

2、退休参保人员短期(一年以内)在外地子女所在地或购房地居住或者在旅游期间等异地因病需要就医的,按照“国内出差、进修、学习、考察、讲学、国家规定的探亲、下派上挂期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参保人员”对待。

六、转省外医院
1、参保人员转省外医院因病需要转省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必须办理相关手续:由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或省人民医院出具《四川省省本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经科主任同意签字,医院医务处同意盖章,所在单位同意签章,省医保中心审核同意后,方能出省治疗。未经省医保中心审核同意的出省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2、参保人员转省外医院住院治疗,如未按申报的治疗项目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3、参保人员转省外医院住院的起付线标准为970元。

七、门诊特殊疾病的异地就医
1、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参保人员属于以下情况者,在异地门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照门诊特殊疾病的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①异地安置和异地工作的

②国内出差、进修、学习、考察、讲学、国家规定的探亲、下派上挂期间的

③退休参保人员在外地子女所在地或购房地居住或者旅游1个月以上的

2、属于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参保人员,再异地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时,病员需要求医生在《四川省省本级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记录本》中记录病情,治疗药品的剂型、规格、总量和用法以及治疗、检查明细项目。并出具正规的双处方和收据。一次就医处方上的药品量不能超过一个月,治疗同一疾病的主要药品不超过三种。

八、医疗费用结算
1、异地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住院医疗费用暂由本人全额垫付。出院后应将出院证明书、病历复印件、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收据、住院费用各项目清单、复式处方、检查单等凭证交所在单位初审后,将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支付凭证汇总成表,向省医保中心申请结算,其符合省及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费用,省医保中心审核后拨付单位支付个人。

2、异地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办法:门诊就医暂由个人垫付现金,就医后将支付凭证(收据、复式处方、注明项目的检查和治疗清单)交所在单位初审,并由单位汇总成表向省医保中心申请结算,省医保中心审核后,其符合省级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费用,核减个人帐户,并将费用拨付单位支付个人。

3、门诊特殊疾病异地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在异地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所发生的治疗门诊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暂由本人全额垫付,并将支付凭证(复式处方、注明项目的检查和治疗清单、收据、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记录本的附页)交所在单位,单位初审后,将支付凭证和单位证明报送省医保中心申请结算,其符合省级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费用,省医保中心审核后拨付单位支付个人。

4、当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医疗费用应在当年内结算,不得在下一年度结算(不包括跨年度住院未出院者)。因各种原因需跨年度结算的医疗费用,最迟应于此年的2月28日前到省医保中心申请结算,过期将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