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工业学院
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一支长期稳定的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规范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建立健全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录用、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非事业编制人员”是指不列入学校事业编制管理、依法与学校人事处建立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聘用人员。
第四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公开招聘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服从管理。
(二)身体健康,具备履行工作岗位要求的能力和条件。
(三)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
第五条 工资待遇、职称晋升、岗位晋级等在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参照同类编制内人员执行(试用期待遇按劳动合同约定)。
第六条 学校按要求购买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
1.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学校与非事业编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用人部门根据岗位性质和工作内容,合理约定岗位职责、工作时间、违约处罚和其它相关内容,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或附补充协议。
2.劳动合同的1个聘期为4年,其中首次聘用试用期为6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在学校考核中,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或者在一个劳动合同期内累计两次出现基本合格者。
2.不履行劳动合同条款。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学校规章制度者,渎职、失职造成严重后果。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学校与本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
6.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
7.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学校另行安排工作的。
8.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第九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和学校劳动合同续订条件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 试用期内的受聘人员,需将档案转至我校,方可正式聘用,户口可转至我校集体户。已正式聘用但档案未转入我校者,需在三个月内将档案转至我校,否则学校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十一条 受聘人员的党、团、工会等关系由学校管理。各用人部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并做好受聘人员的基本情况、变动情况登记,做好档案材料的形成与收集工作,定期按学校人事处要求提交归档。
第十二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相关福利待遇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受聘人员的表现。考核包括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劳动合同期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十四条 受聘人员的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参照在编人员执行。劳动合同期满,学校将对其进行劳动合同期满考核。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学校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学校与其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
第十六条 第一个劳动合同期内学校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且至少有一次为优秀者或获得至少一次校级及以上奖励者,劳动合同期满考核直接视为合格,不再参加劳动合同期满考核。其余参加考核人员,部门(单位)建议续签,同时在学校考核中获“合格”等次者,考核结果定为“合格”;其余则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在第二个劳动合同期间内,受聘人员每年可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考核优秀的,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余人员参加劳动合同期满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两个聘用期内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且取得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经学校审批同意,可继续聘用或根据相关政策申请编制内管理。
第十九条 受聘人员与学校发生劳动争议,应本着互相体谅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相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原《成都工业学院人事代理暂行管理办法》(成工院〔2015〕34号)同时废止。
成都工业学院
202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