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电机专[2010]15号
安置退役士兵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四川省有关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根据国家、四川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学校事业编制外安置相结合,鼓励、引导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二、学校安置退役士兵的范围
符合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下列退役士兵:
1.父母至少一方为我校编制内教职工,且入伍前本人户口在学校所属辖区派出所。
2.配偶为我校编制内教职工,且配偶的户口在学校所属辖区派出所。
三、安置方式
(一)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与学校签订《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安置退役士兵协议书》后,学校给予一次性安置费6万元。
(二)学校事业编制外聘用安置:未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学校不予聘用安置,采取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方式进行安置;已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未选择自谋职业的,可由学校在事业编制外聘用安置。
学校事业编制外聘用安置的退役士兵,在与学校签订《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安置退役士兵协议书》后,通过双向选择竞聘上岗,竞聘期最长不超过半年。在竞聘期内被校内单位聘用者,学校予以编制外聘用,享受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编制外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自退役士兵被聘上岗当月起计发工资;竞聘期满未能在校内竞聘上岗者,学校与其解除安置关系,给予6万元一次性安置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四、退役士兵安置程序
1. 符合安置政策规定的退役士兵,持相关机关介绍信到学校人事处备案;
2. 学校人事处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当年安置退役士兵的书面通知后,告知退役士兵到人事处审核确认相关情况和材料;
3. 符合上级和学校安置退役士兵政策及文件规定的,学校和退役士兵根据退役士兵本人的实际情况,商谈确定安置方式,签订《安置退役士兵协议书》;
4. 学校人事处根据协议内容和学校规定,办理安置手续。
五、本办法自二0一0年四月十日起实施,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学校二00八年十月制定实施的《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暂行办法》(成电机专[2008]64号)同时废止
附件:
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安置退役士兵协议书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