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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进大学毕业生的有关规定
2016-03-05 21:33 彭朝政 

关于新进大学毕业生的有关规定

作者:admin
为适应学校发展的需要,做好新进教师的选拔工作,逐步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特制定本规定:
一、 选拔条件和原则
新进教师,系指从应届毕业生中按学校用人计划(不含引进和调入)选拔接收的新
教师。其选拔条件如下:
1、热爱教育事业,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基本素质,身体健康。
2、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学位的。
3、硕士研究生公共英语达到六级;从事学生辅导员工作的必须是学生党员干部,学生时期所负责的工作在(院)系评比中成绩显著;普通话水平应达到高校教师基本要求(二级乙等以上)。
4、经考核具有教学科研或学科建设工作的能力。
5、原则上不从校外接收或调进一般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
6、从2007年起,教师和干部岗位原则上不再接收本科毕业生。因特殊情况并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同意来校工作的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均按招聘性质办理有关手续。
二、选拔的审批程序
(一)应聘人员提供有关材料
1、详细简历:自大学开始至今的学习经历、工作简历、重要社会兼职、教学和科研经历;应聘申请,含本人意愿、未来工作设想、预期目标等。
2、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或教务部门加盖公章的所学课程的全部学习成绩。
3、学习期间奖励、奖学金、英语、计算机过级证书及各类上岗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4、取得的最后学位、学历证书和任职资格证书(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5、教学科研成果:正式发表的全部学术论著目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应聘者所承担的科研项目的批准文件(文书)和项目申请书的复印件1份。
  6、在国外获得学历的应聘人员应同时提供我国教育主管部门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材料初审
人事处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整理,对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会同用人部门进行初试,从中择优确定进一步考核人选。
  (三)系、处考核
由部门领导及有关专业人员(至少 5-7 人)组成考核小组,通过答辩、试讲等形式考核新进人员的教学水平、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发展潜力、与岗位要求的适应性以及引进后如何安排和使用等,特殊专业可进行技能操作等方式考核,并写出详细的考核意见与结论,报人事处。
(四)学校审批
经人事处审查后,报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审批通过人员安排到指定医院体检。
(五)签约
体检合格者,由人事处根据有关规定签订就业协议书。见习期满后须与学校签定5年以上的工作合同,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能申请自费出国或调离学校。
三、此文件自 2006 年 7月 1 日起执行。
四、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
二OO六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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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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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7-8-10 11: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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