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工业学院
教职工退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教职工退休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退休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退休条件
(一)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精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办理退休手续:
1. 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除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外)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2. 因病伤残,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病退标准,并报上级部门审批通过的;
3. 因工伤残,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病退标准,并报上级部门审批通过的。
(二)根据组通字[2015]14号文件精神,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如本人自愿,可以在年满55岁时自愿退休)。
第三条 退休时间认定
教职工退休时间一般以本人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对于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根据组通[1990]24号文件精神,采取居民身份证与本人档案相结合的办法,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第四条 退休待遇
(一)退休待遇自批准退休的次月起发。
(二)《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之前退休人员的待遇构成。根据川人发[2006]48号等文件精神,包括以下3项:
1.基本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当月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比例如下:
工作年限(年) |
≥35 |
≥30且<35 |
≥20且<30 |
≥10且<20 |
计发比例 |
90% |
85% |
80% |
70% |
备注:①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按有关规定执行;②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人员退休费计发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其它津补贴,退休当月财政直发工资中国家出台的津补贴项目,目前主要包含“1993年工改保留津贴”和“老粮贴”两项。
3.退休人员补贴,按上级部门批复的退休补贴标准执行。
(三)《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后退休人员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情况。教职工在处分决定机关做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其待遇按国家相关法规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监察部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退休程序
(一)人事处在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即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名单发放至各院系或部门。各院系或部门应根据退休时间做好工作安排及工作交接。在一线的专职教学科研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且符合延长退休年龄条件的,应提前做好申报工作(具体办法见本文第三章)。
(二)人事处在即将退休人员达法定退休时间前一个月将《退休通知书》及《退休手续办理单》送达所在院系或部门。由院系或部门领导及相关负责人与即将退休人员谈话并转交《退休手续办理单》。
(三)即将退休人员执《退休手续办理单》到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处办理资产、财务、图书、资料等转移或归还手续,并于规定时间将办理完毕的《退休手续办理单》及其它要求的资料交回人事处,人事处按规定办理退休证、待遇变更及公积金销户提取等手续。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退休手续者,学校将直接变更执行退休待遇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延长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延长退休年龄是指部分教职工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本人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其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第七条 延长退休年龄条件 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正在一线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即将(1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二级及以上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本人自愿、身体健康,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校务会研究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延长退休年龄。
(一)作为第一负责人主持国家级(国家社科基金,自然科学基金、教育部、科技部等)项目尚未完成的;
(二)担任技术力量薄弱的特殊专业(该专业再无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带头人或国家级各类团队带头人的,在其退休后尚无人接替的;
(三)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或获国家级荣誉称号的。
第八条 延长退休年龄申请程序
(一)拟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在法定退休年龄到达前半年提出书面申请(每年上半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应于前一年9月申请,下半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应于当年4月申请),填写《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见附件),并附符合延长退休年龄条件的证明材料报所在院系审核;
(二)所在院系召开教授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做出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严格按照延长退休年龄的条件进行研究,明确申请人延长退休年龄期间工作任务后报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审核;
(三)校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在学科建设发展中的作用和延聘期间工作任务的可行性做出评价后交校务会统一研究,校务会研究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通知所在院系和个人。
未被审核通过或批准的按退休程序办理退休手续。
第九条 延长退休年龄时间的期限
首次申请延长退休年龄时间不超过两年,期满后需要继续延长退休年龄的应重新申请。再次申请延长退休年龄时间不超过一年,申请总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第十条 延长退休年龄人员管理
(一)延长退休年龄人员按照在职在岗人员进行管理,占用所在院系编制数和岗位数。
(二)院系与延长退休年龄人员须签订聘期任务书(报人事处备案),聘期任务书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本人自愿提前结束延长退休年龄的,经学校批准后按照程序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事业编制人员,非事业编制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之前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延长退休年龄的,待延长退休年龄期满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
成都工业学院
2015年4月30日
主送:各院(系、部)、处(室)、中心
成都工业学院学校办公室 2015年4月30日印
附件1
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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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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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年 月 |
专业及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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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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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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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年 月 |
参加何种党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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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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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主要工作及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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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退休年龄期间主要从事工作 |
符合延退条件的职称材料附后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院系教授委员会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所在院系意见 |
该同志符合《成都工业学院教职工退休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六条第 款,经 年 月 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拟同意该同志延长退休年龄至 年 月 日。具体支撑材料另附。 签章: 年 月 日 |
职能部门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校学术委员会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学校审批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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