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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政策
2016-04-22 14:49 王迹 

  

 

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

为继续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工作,根据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发〔2007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政策及调整2007年度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时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起,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除按照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标准的通知》(川职改〔200520号)有关规定可免予外语考试的人员外,下列人员申报职称免予外语考试:

(一)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
 
(二)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的,或任现职以来经组织批准出国进修1年及以上;

(三)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

(四)公开发表的译文达到三万汉字及以上(高教、科研系列须达到四万汉字及以上)的;公开发表的译文达到一万汉字及以上,晋升中级职称的。凡译文作者均须对本人所译文章作出文责自负的郑重承诺,并同时提交刊物出版机构出具的证明与正式出版物。

(五)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并获得部、省级及以上表彰的;

(六)从事民族传统的工艺美术专业技术工作的;

(七)从事民族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比照与拟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外语等级,参加同等级医古文考试。 

                                         二OO七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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