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成都工业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暂行实
施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单位):
经学校2018年第11次校务会研究同意,现将《成都工
业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暂行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成都工业学院
2018年6月23日
成都工业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青年教师的培养力度,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能力,促进青年教师快速成长,充分发挥中老年教师的示范和帮带作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青年教师队伍,根据《成都工业学院“十三五”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青年教师包括:
1、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不满3年的教师。
2、院(系)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的教师。
第三条 各院(系)根据本单位各学科专业的建设需要和青年教师的专业知识结构制订指导培养计划,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落实检查、督促和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导师任职条件
第四条 爱岗敬业,师德高尚,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五条 学术造诣较高,教学、科研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
第六条 原则上教龄在5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有5年以上企业(行业)经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七条 能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导师职责。
第三章 导师职责
第八条 根据所指导青年教师的具体情况,制定培养计划,提出培养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指导期一般为1年。在指导期内使青年教师达到较好的教学水平。
第九条 进行师德教育,传授先进的教育思想,培养青年教师严谨踏实、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和乐于奉献的敬业精神。
第十条 指导青年教师至少掌握一门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重点、难点以及与本课程相关学科的前沿知识,明确该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一条 指导青年教师掌握科学的教学方法,认真钻研教材、教学大纲,编写教案,结合课程的内容、特点,合理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和现代教育技术。
第十二条 指导期间,至少为青年教师系统地上一门示范课,深入所指导青年教师的课堂(实验室)听课,并予以具体辅导。
第十三条 指导青年教师完成至少一轮各种教学环节的训练。如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课、课程设计、毕业实习或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十四条 帮助青年教师提高实践技能和科学研究能力。
第十五条 指导青年教师进行试讲预试,对是否具备开课能力提出意见。
第十六条 每学期对青年教师进行一次考核,培养期满时,指导教师提交完整的日志记录,提出书面报告,交院(系)审核。
第四章 导师选聘
第十七条 各院(系)根据导师任职条件选聘青年教师导师,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八条 每名导师原则上指导一名青年教师,一般不超过两名。
第五章 青年教师职责
第十九条 自觉学习教育理论知识,增强职业光荣感、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第二十条 主动接受指导教师在思想、业务方面的指导,虚心求教,勤奋好学,积极承担单位分配的教学、教学管理和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承担一门课程的辅导、答疑、作业批改、实验课、课堂讨论中两种以上教学环节的工作,熟悉教学各环节的基本规范。
第二十二条 认真钻研教材、教学大纲,查阅相关教学资料,研读与所授课程相关的文献资料,在导师的指导下撰写教案。
第二十三条 认真为指导教师助课1年,深入指导教师的课堂和其他教学环节,每学期不少于20学时,并做好听课小结。
第二十四条 积极参与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根据所在院(系)的要求,在导师指导下拟定工作和学习计划。每学期写出书面小结,培养期满进行全面总结汇报,并接受考核。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指导教师的考核由青年教师所在院(系)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经考核合格的指导教师,学校按照3000元/人.年标准将工作津贴核拨到院(系),由院(系)核发。考核不合格者,不发放工作津贴。
第二十八条 青年教师的考核采取日常考察与期满考核并重的方式,具体考核工作由各院(系)负责,指导教师协助做好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经考核合格青年教师,方可独立承担教学任务,并作为青年教师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和参加继续教育的依据之一。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聘任高一级教师职务,同时人事处、教务处要协同院(系)及指导教师分析原因,做出延长培养期限或调整岗位等处理。
第二十九条 考核合格后,青年教师、指导教师在申报科研项目、国内外进修、评优推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方面优先支持。
第三十条 学校将青年教师指导工作纳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岗位聘任要求,申报教授职务原则需有指导青年教师的经历。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前,须有导师为期一年的指导,且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条 学校考核各院(系)执行导师制的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成都工业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暂行实施办法》(成工院人〔2013〕 8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成都工业学院青年教师培养计划表
附件2:成都工业学院青年教师培养工作考核表
附件1
成都工业学院青年教师培养计划表
院 (系): 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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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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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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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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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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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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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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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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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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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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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师 制 培 养 计 划 内 容 |
学年: 学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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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年: 学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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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签字: 年 月 日 |
青年教师签字: 年 月 日 |
院(系)审批意见: 院长(主任)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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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成都工业学院青年教师培养工作考核表
青年教师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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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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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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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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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院(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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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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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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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青年教师完成计划情况及主要收获: 青年教师签字: 年 月 日 |
导师考核意见: 导师签字: 年 月 日 |
院(系)对青年教师及导师工作的考核意见: 院长(主任)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