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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工业学院教职工国内进修培训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10-09 16:00 人事处 

关于印发《成都工业学院教职工国内进修培训暂行管

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单位):

经学校2018年第11次校务会研究同意,现将《成都工业

学院教职工国内进修培训暂行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成都工业学院

2018623

 

 

 

 

 

 

 

 

 

 

 

 

 

 

成都工业学院教职工国内进修培训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教职工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规范我校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工作,根据《成都工业学院“十三五”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教职工。

第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进修培训,教职工进修培训经历将作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人才培养工程选拔等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坚持统筹规划、按需培养的原则。

第五条 坚持学用一致的原则。教职工进修培训的专业或方向应与现主岗位的专业或方向一致或相近。

第六条 坚持学科、学术、专业带头人等骨干教师优先的原则。

第七条 坚持教学效果好、积极参加教学研究与改革的教师优先的原则。

第八条部门(单位)每年实际脱产进修人数一般不超过本部门(单位)教职工总数10%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九条 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思想质,人师表,较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条 全职来校工作满1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第四章 进修类型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教育。通过进修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历、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岗位进修。为适应工作岗位需要,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而进行的非学历、学位教育。包括访问学者、合作研究、博士后研究、工程(社会)实践、专业与课程进修、短期进修培训等。

第五章 资助标准及待遇

第十三条 列入学校培养计划的教职工进修培训经费资助标准及待遇按下表的标准执行:

进修培训类型

经费资助标准及待遇

基本   工资

福利    待遇

基础绩效工资

奖励绩效工资

进修

培训费

交通费、 住宿费

在职博士学位教育

按现有标准发放

按管理岗位基础绩效系数当量划拨基础绩效工资到教职工所在部门(单位),由所在部门(单位)核发

按管理岗位奖励绩效系数当量划拨奖励绩效工资到教职工所在部门(单位),由所在部门(单位)核发

 

按照《成都工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成工院〔201489号)执行

博士后研究

 

访问学者

凭票报销

其他短期进修培训

凭票报销

合作研究

 

专业与课程进修

凭票报销

工程(社会)实践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各部门(单位)教职工进修培训情况,给予各部门(单位)外聘人员劳务费补贴,部门(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绩效工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申请流程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要求,发布进修培训计划,安排本部门(单位)教职工国内进修培训。

第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明确培训对象后,参培人员在OA系统填写培训进修审批表。

第十七条 专职辅导员进修培训须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处级干部进修培训须经党委组织部和分管校领导审核。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于每年1130日前将下一年度教职工国内进修培训计划及人员统计表交至人事处备案。

第七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教职工进修培训时间在6个月(含6个月)以上,进修培训前须与学校签订进修培训协议或任务书。

第二十条 列入学校进修培训计划的教职工,应认真完成进修培训任务,不得随意变更或中止。非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层面原因而放弃进修培训者,需偿付学校前期支付的相关费用,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任一类型进修培训。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进修培训由所在部门(单位)管理为主。教职工在进修期培训间有义务定期向所在单位汇报学习、思想状况。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教职工进修培训工作,要关心进修培训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督促其按期完成进修培训计划,及时回校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进修培训结束后,应在七天内向所在部门(单位)提交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培训证书等相关材料,所在部门(单位)查验后,将复印件交人事处留存。未交验证书等相关材料的,不予报销进修培训费用。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完成进修培训后,应在七天内(以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上的时间为准)回校工作。教职工进修培训期满后未按期回校报到工作的,学校有权停发工资和其它生活待遇,并按违约处理。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进修培训回校后应增加的服务期,以及未完成服务期提出调离、辞职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成都工业学院教师进修修暂行规定》(成工院人 〔2013 84)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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