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工业学院教师工程(社会)实践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应用型师资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根据《成都工业学院“十三五”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主要从事基础课或专业课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45周岁(含)以下教师5年内集中参加工程(社会)实践不少于6个月,原则上按学期或学年进行,或分散参加工程(社会)实践不少于一年。
第二章 申请流程
第四条 各单位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要求,每年定时发布工程(社会)实践计划,安排本单位教师进行工程(社会)实践。优先安排教师到与学校建立培养基地的单位进行工程(社会)实践。
第五条 各单位明确工程(社会)实践教师后,工程(社会)实践教师在OA系统填写培训进修审批表。
第六条 各单位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工程(社会)实践教师一览表交至人事处备案。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七条 列入学校培养计划的教师工程(社会)实践期间,基本工资、福利待遇按现有标准发放;基础绩效工资、奖励绩效工资由学校按管理岗位基础绩效系数当量、奖励绩效系数当量划拨基础绩效工资、奖励绩效工资到教师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核发。
第八条 参加工程(社会)实践的教师,可以申请工程(社会)实践科研项目,每个项目经费1万元。
第九条 交通费、住宿费报销根据《成都工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成工院〔2014〕 89号)执行。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单位参加工程(社会)实践的教师人员情况,给予各单位外聘人员劳务费的补贴。
第十一条 已列入学校选派的服务计划,兼任挂职任务并已享受相应补贴的人员,不在享受此补贴。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措施
第十二条 列入学校培养计划工程实践的教师,须签订工程(社会)实践任务书。
第十三条 各单位须与工程(社会)实践教师、实践单位相关负责人保持经常性联系,给予教师关心和支持,负责教师实践期间的管理和期中、期满考核等。学校也将不定期对教师工程实践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对参加工程(社会)实践的教师,所在单位每学期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分为二个等次:合格、不合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1)工程(社会)实践期间违反实践单位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2)不服从实践单位的管理,被提前终止工程实践;
(3)学校抽查发现脱岗三次及以上;
(4)工程(社会)实践结束未按时返校、不提交总结等相关材料等。
第十五条 工程(社会)实践期中、期满,教师填写工程(社会)实践考核登记表,与实践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一并报送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认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六条 参加工程(社会)实践期满后教师要及时返校。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须在到期前1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后,提交人事处办理延期手续,所在单位不同意的,不予延期。
第十七条 工程(社会)实践计划完成情况纳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成都工业学院教师工程(社会)实践任务书
附件2 :教师工程(社会)实践考核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