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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的实施意见
2016-03-04 16:07 人事处 编辑1 

川劳社医中心函[2009]9号

省本级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4号,以下简称两厅《通知》)规定,经认真研究并报省劳动保障厅领导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凡2009年3月1日以后出院发生的住院费用(以出院日期为准),享受两厅《通知》规定的医疗待遇。

二、省本级未定级医院的起付标准执行一级医院起付标准。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四川省劳动保障厅批准的名称确定起付线标准。

三、凡患两厅《通知》第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精神病、艾滋病、慢性白血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骨髓增生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疾病和因恶性肿瘤手术及放化疗、肝、肾、骨髓(含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参保人员,因治疗该种疾病住院,其起付标准按两厅《通知》规定执行。

四、凡因病情需要由医院安排院对院转院的,无论其转院次数多少,均视为一次住院,报销医疗费用时,凭转诊医院转诊证明书享受两厅《通知》规定的起付标准。

五、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终结后,可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自负费用,通过联网结算方式自动扣减个人账户资金;住院医院尚未开通联网结算方式的,先由个人现金垫支,再将住院结算报销凭证交由单位,由单位送交省医保中心扣减本人个人账户,再由单位付给本人。个人账户金额不足时,按实际余额扣减。

六、2009年1月1日以后初次参加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连续缴费未满15年(含按规定可以合并计算的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可选择继续缴费或一次性补交,其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七、符合两厅《通知》第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精神病、艾滋病、慢性白血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骨髓增生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疾病和因恶性肿瘤手术及放化疗、肝、肾、骨髓(含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参保住院病人和属于院转院的,由住院医院向省医保中心发送相关诊断和转诊证明书进行申报,省医保中心按照现行业务流程进行费用计算。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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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9-4-24 1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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